《幕府与海祇岛和解备忘录》¶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for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Shogunate and Watatsumi Island
签署方 / Signatories¶
稻妻王国(以下简称「幕府」),由稻妻王国元首雷电将军巴尔泽布授权代表;
海祇岛自治领(以下简称「海祇岛」),由海祇岛自治领元首、现人神巫女珊瑚宫心海授权代表。
序言 / Preamble¶
回顾 幕府管辖各岛与海祇岛之间悠久的历史渊源与深厚的文化纽带;
铭记双方人民对和平、稳定与共同繁荣的深切渴望;
认识到长期冲突与敌对状态给双方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与损失;
重申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及各自治理模式与信仰体系之根本原则;
深信通过对话、协商与互谅互让解决分歧,是实现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的唯一可行途径;
强调建立制度化合作机制与互信措施对于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注意到 海祇岛在稻妻王国王权框架内以「海祇岛自治领」之法律地位实行高度自治的共同意愿;
坚信本备忘录的签署将造福双方人民,并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兹议定如下:
第一条:停火与非军事区¶
(一)缔约双方议定,自本备忘录生效之日起,立即、全面且无条件地停止一切形式的敌对行为、军事挑衅及敌对宣传。
(二)划设幕府管辖各岛与海祇岛之间海峡及其两岸海岸线向内陆延伸三 (3) 公里(含水域)之区域为永久非军事区。缔约双方承诺,其武装力量及军事设施、武器装备均不得进入或部署于该区域。任何一方不得在该区域内从事任何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
第二条:海祇岛地位与稻妻王国主权¶
(一)兹确认海祇岛以「海祇岛自治领」之法律地位重新纳入稻妻王国主权范围,实行高度自治。
(二)海祇岛自治领确认,稻妻王国元首雷电将军巴尔泽布是稻妻王国全体民众(包括海祇岛自治领民众)共同尊奉之神明。
(三)海祇岛自治领确认,设在稻妻城的稻妻王国中央政府是稻妻王国(含海祇岛自治领)之唯一合法政府。
(四)稻妻王国承诺,永久授权海祇岛自治领依据本备忘录及缔约双方可能议定之补充安排,实行自我管理、高度自治的制度。
第三条:协商委员会¶
(一)缔约双方兹设立一常设联合机构,名为「幕府与海祇岛协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人数相等之代表组成。
(二)委员会负责处理涉及双边关系之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往来、物资流通、经济合作、文化教育交流及本备忘录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三)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稻妻王国中央政府承担。
(四)委员会成员任期四 (4) 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五)委员会为本备忘录之唯一授权解释机构,有权就本备忘录各项条款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解释性说明,并制定和颁布执行本备忘录所必需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边境管理¶
(一)缔约双方议定,于双方行政管辖边界实施边境管制。
(二)所有人员、物资之跨境往来事宜,须通过委员会设立的专门渠道提出申请并接受管理。缔约双方承诺对此类申请予以高效、公正和及时的处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障碍或加以无理阻挠。
第五条:互不干涉原则¶
(一)缔约双方承诺,互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
(二)缔约双方承诺,互不强制改变或干涉对方的信仰体系、宗教事务及精神传统。
(三)除委员会框架下为执行本备忘录所必需之协调外,缔约双方的社会组织及民间团体原则上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第六条:安全与防务¶
(一)稻妻王国允许海祇岛自治领组建「海祇岛自卫队」。该自卫队的规模及装备以防守自治领领土之合理所需为限。
(二)缔约双方实行集体安全安排。任何一方本土(即幕府管辖各岛或海祇岛自治领)遭受外来武力攻击时,应视为对缔约双方的共同攻击。
(三)集体安全条款触发时,委员会应立即召集会议,协调组织由双方武装力量共同组成的联合指挥部,对防御行动实施统一指挥与协调。
(四)缔约双方军事组织应在委员会协调下定期举行联合军事演习与交流活动,旨在增进互信、提高协同防御能力,并促进军事透明度的提升。
第七条:法律适用性¶
(一)稻妻王国国会通过或雷电将军颁布之法律,须经海祇岛自治领议会或其相应自治立法机构确认后,方可在海祇岛自治领范围内施行。
(二)海祇岛自治领议会或其自治立法机构制定之法律,其效力仅及于海祇岛自治领管辖范围,对稻妻王国其他地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对外事务¶
稻妻王国授权海祇岛自治领,在明确表明其身份为「稻妻海祇岛」之前提下,以非主权国家身份开展对外事务,包括:
(一)加入国际组织,但须明确其非国家成员或准成员身份;
(二)参与国际会议、活动及项目;
(三)谈判和签署不涉及国家主权让渡之国际条约与协定,但须在签署前向稻妻王国中央政府备案。
第九条:争端解决¶
(一)凡因解释或适用本备忘录而产生之任何争端,缔约双方应首先通过委员会以协商方式寻求友好解决。
(二)如争端经委员会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且经缔约任何一方认定为重大争端,则缔约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璃月共和国及摩拉克斯共同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决定,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最终条款¶
(一)本备忘录自缔约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备忘录以稻妻文和海祇岛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产生歧义,以稻妻文文本为准。
(三)本备忘录一式两份,稻妻王国和海祇岛自治领各执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备忘录中「幕府管辖各岛」指受稻妻王国中央政府 (幕府) 直接管辖之鸣神岛、神无冢、八酝岛、清籁岛(法理主张,实际控制权自二〇二一年起存有争议)及鹤观岛及其附属岛屿,不包含海祇岛自治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