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德铁路集约化法案
货币说明:本法涉及金额一律以蒙德镑 (MLP) 计,1 摩拉 \(\approx\) 0.17 蒙德镑。蒙德财政部拨款、铁路集约化基金支出均以蒙德镑为记账单位,并向蒙德中央银行报送季度资金流量。
蒙德联邦铁路集约化法案¶
(蒙德联邦法律 2029 年第 3 号,TE 2029 年 8 月 12 日签署,自公布后第 90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降低蒙德铁路因长期分拆与分散运营造成的跨区联运低效、调度协调成本高、站场与维修资源重复配置等问题,在保持产权与市场秩序稳定的前提下,通过统一规划、公平接入与资源共享提高路网整体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蒙德境内全部铁路线路、车站、调度指挥、票务发售、车辆运用与维修保养活动,包括:
- 北南线、东西线、西南跨境线三条主干线及其进出段;
- 雪山旅游线、明冠联络线、摘星崖支线、东北海岸线等次干线;
- 各经济区内的支线、专用线与专用铁道;
- 干线、次干线及支线所经车站的站务与货运设施。
境外线路及归离原站(位于璃月境内)的运营,依据蒙德与璃月双边协议办理,不适用本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法所称:
- 线路公司:拥有线路、车站、供电与信号设备等固定资产并向运营公司收取线路使用费的企业;
- 运营公司:开行客运或货运列车、不拥有铁路基础设施,向线路公司购买运行图容量并租用车辆的企业;
- 车辆租赁公司:拥有机车、动车组及客货车厢,按里程或时间向运营公司出租车辆的企业;
- 维修保养公司:通过竞标承担车辆与线路设备检修保养业务的企业;
- 特许经营者:依据中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对主干线实行统一运营的璃蒙铁路公司 (LMRC);
- 集约化: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对路网规划、调度、票务、站场、车辆与维修资源实行的全国性协调与共享安排;
- 公共服务义务:为保障居民基本出行与区域联通,运营公司须维持的最低开行班次、停站范围与票价上限。
第四条(基本原则)
铁路集约化遵循下列原则:
- 产权不变:本法不改变线路、车辆、车站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实行国有化或强制合并;
- 公平接入:任何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均有权按统一规则申请运行图容量与线路使用权,不得因股东背景、地域或业务规模受到歧视;
- 协调优先:涉及跨公司、跨区域事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联邦铁路监管局裁定;
- 公共利益:线路使用费、票价的确定须兼顾运营者合理回报与公众可负担性;
- 尊重特许: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维持不变,特许经营者依约履行接入与协调义务。
第五条(主管部门)
蒙德联邦交通部为铁路集约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路网规划、组织全国运行图协调、管理铁路集约化基金。其下设的联邦铁路监管局依照本法行使费率核定、争议仲裁与执法监督职权。
第二章 路网规划与调度协调¶
第六条(全国铁路发展五年规划)
联邦交通部每五年编制一次《全国铁路发展五年规划》,内容涵盖线路等级调整、电气化与信号改造顺序、车站改扩建、新线建设预可行性研究,以及货运通道(荆夫港海铁联运、酒类与花卉冷链、矿产品运输)的容量安排。规划应征求四大经济区地方政府、线路公司与运营公司意见,报联邦议会审议后公布。
TE 2029 年至 2033 年规划的重点:
- 北南线、东西线全线 200 km/h 达速运行,完成既有繁忙段四线化改造的前期论证;西南跨境线按主干线标准完善设施维护,维持 160 km/h 运行;
- 东北海岸线(望风山地—星落湖—望风角)电气化改造立项;
- 雪山旅游线冬季加密班次与牵引换型方案;
- 荆夫港站冷链货场扩建与铁路—海运联运能力提升。
第七条(全国调度协调中心)
在蒙德调度中心既有联合调度室基础上设立全国调度协调中心,由联邦交通部领导,线路公司、运营公司、车辆租赁公司及特许经营者派驻调度员同场办公。中心职责:
- 统一编制并公布全国年度、季度与日间运行图;
- 协调跨区直通列车、编组站车辆交接与延误后的恢复方案;
- 在自然灾害、大客流与事故情况下统一发布限速、停运与替代运输指令;
- 与璃月调度控制中心 (LTCC) 就跨境列车运行图衔接进行常态化协调。
中心运行经费从铁路集约化基金中列支,参与企业按调度业务量分担运行图编制成本。
第八条(跨区直通列车)
运营公司可向全国调度协调中心申请开行跨经济区直通列车。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核定运行图容量并答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经批准开行的直通列车,沿途各线路公司须依接入协议提供线路、停站与供电服务,其线路使用费按实际占用里程分段结算。
第九条(联运与时刻表衔接义务)
凡在同一车站经停的干线、次干线客运列车,其运行图编制须预留换乘衔接时间。衔接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 同站台换乘不超过 20 分钟;
- 站内换乘不超过 35 分钟;
- 跨站换乘(含蒙德城南北两站间经地下联络线换乘)不超过 60 分钟。
因调度原因导致旅客错过衔接车次的,后续列车凭联程票免费安排补乘,补乘产生的席位成本由责任调度环节对应的运营公司或线路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共服务义务)
联邦交通部会同各经济区地方政府核定下列公共服务义务:
- 干线沿线各县区所在地车站,每日每方向客运列车开行不少于 6 班;
- 次干线沿线具备条件的小站,每日每方向不少于 2 班;
- 通勤高峰时段(6 时至 9 时、17 时至 20 时)优先安排市域通勤停站。
承担公共服务义务而实际亏损的运营公司,可依第二十五条申请补贴。无运营公司愿意承担的线路,由联邦交通部组织招标或指定特许经营者接办,接办条件不劣于原义务标准。
第三章 票务、信息与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全国统一票务平台)
本法施行之日起 18 个月内,建立覆盖干线、次干线客运列车的全国统一票务平台,统一发售单程、联程与通票,实现一次购票、全程乘车。平台运营由联邦铁路监管局指定的公共票务机构负责,各运营公司须在统一平台上开放全部可售票额,不得自行保留限售座位。
第十二条(联程票价清算)
设立全国铁路票款清算所,对跨公司、跨线路的联程运输票款进行清算。清算规则:
- 按各承运段实际核定的价格权重分摊票款收入;
- 违约、改签与退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清算手续费率上限为票款总额的 0.5%。
票款清算所账目按月对账、按季对外公开,接受联邦铁路监管局审计。
第十三条(票价与信息公开)
运营公司调整客运票价的,须提前 30 日向联邦铁路监管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调价理由与适用范围。以下信息须按年度公开:
- 各线路客运量与客座率;
- 线路使用费、车辆租赁费的核定水平;
- 公共服务义务补贴的发放对象与金额。
第十四条(服务标准)
全国统一票务平台及主要车站须执行下列服务标准:
- 售票窗口、自助终端与线上渠道同步放票;
- 为行动不便旅客提供轮椅通道、陪同购票与车站接送服务;
- 跨公司联运行李凭联程票一次托运、终点提取,转乘车站不得重复收费;
- 票务平台发售全国通用通票,通票有效期 30 日,可乘坐适用范围内的任意列车。
第四章 线路与设施集约利用¶
第十五条(运行图容量公平分配)
线路公司须按全国调度协调中心确定的规则,在年初公开下一年度各时段运行图容量及申请办法。容量分配遵循下列顺序:
- 公共服务义务列车;
- 已签订长期接入协议的直通列车;
- 其他申请。
同一时段容量不足的,按申请受理先后与历史使用率综合排定,并在 30 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申请人对分配结果不服的,可提请联邦铁路监管局复核。
第十六条(站场共用与联合运营)
大型编组站、货运场站与客运站跨线设施实行共用制度:
- 蒙德城南北两站间地下联络线向具备条件的运营公司开放,开放时段由全国调度协调中心排定;
- 荆夫港站、星落湖站、风起地站的货场按集装箱、散货、冷链分区共用,由所在区域线路公司牵头制定场区使用规约;
- 闲置专用线经登记后可由相邻运营公司以租赁方式临时使用,租赁费按协议计收。
第十七条(线位走廊协调与地役权)
为解决线路沿线地役权碎片化问题,建立全国铁路线位走廊登记制度:
- 联邦交通部建立线位走廊台账,登记既有线路沿线地役权人、补偿标准与剩余期限;
- 线路公司实施电气化、复线化或新线建设的,可就连续区段向登记人统一提出协商,联邦交通部派驻协调员促成集中签约;
- 经 6 个月协商仍未达成一致的,协调员可依评估价提出补偿方案,当事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补偿争议期间,线路公司可按评估价先行施工,差额后补,但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挠施工;
- 补偿标准参照所在领最近三年土地市场均价与地上附着物评估确定,并计入线路公司投资成本。
各领在铁路用地规划、征收与补偿方面与联邦交通部建立的集中协调安排,不改变各领依法享有的土地管理权限。
第十八条(技术标准统一)
为保障跨线直通运行,干线、次干线新建与改造项目执行统一技术标准:
- 轨距 1500 mm,与璃月铁路标准一致;
- 电气化区段统一采用单相交流 25 kV、50 Hz 供电制式;
- 干线信号系统采用 LTCS-2 级及以上的兼容制式,次干线逐步替换机械臂板信号;
- 新建平交道口一律设置栏木与信号,既有平交道口在三年内分批加装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设备共用与应急备用)
铁路集约化基金出资购置的应急备用机车、救援设备与抢修物资,由全国调度协调中心统一调配。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各线路公司、运营公司与维修保养公司须服从统一调配,调度产生的合理成本由基金补偿。
第五章 车辆与维修集约¶
第二十条(车辆租赁市场规范)
车辆租赁公司出租机车、动车组与车厢,租赁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 租赁期限、里程计费与超限费率;
- 维修责任划分与故障停用期间的租金减免规则;
- 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上限,违约金不得超过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 15%。
联邦铁路监管局每两年公布一次机车、动车组租赁费率的参考区间,租赁合同约定的费率明显超出参考区间的,运营公司可申请调处。
第二十一条(检修资质互认)
维修保养公司的检修资质实行全国互认。经任一经济区认可的维修公司,可在全国承接相应等级的车辆与线路检修业务,无须重复申请。干线动车组检修按下列分工执行:
- 一级、二级检修由运营公司或车辆租赁公司委托的维修公司承担;
- 三级及以下检修由具备资质的本地维修公司承担;
- 大修与动车组整体架修由璃月机车集团或经其授权且通过资质审核的维修基地承担。
维修资质目录由联邦交通部会同蒙德车辆工业协会编制并每年更新。
第二十二条(车辆调配与共享)
在春运、风神节、丰收节与冬季旅游旺季,全国调度协调中心可统筹调配跨公司闲置车辆临时投运。调配遵循下列规则:
- 优先调配本经济区闲置车辆;
- 跨区调配产生的空驶成本由调入方承担;
- 车辆调配不得影响原承运公司的既有班次。
第二十三条(老旧车辆淘汰)
运营公司使用超过设计寿命的车厢与机车的,应制定分年度更新计划,报联邦交通部备案。更新计划完成前,老旧车辆仍须通过年度安全检测方可上线运营。鼓励运营公司以 MR 160 J 及后续国产化车型替换老旧车辆,淘汰计划执行情况纳入铁路集约化基金绩效评估。
第六章 费率与财务¶
第二十四条(线路使用费定价与上限监管)
线路使用费由线路公司与运营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联邦铁路监管局按下列原则核定:
- 以线路资产折旧、运维成本及合理利润为定价基础;
- 利润率上限为核定成本的 8%;
- 同一线路不同运营公司适用统一费率,不得差别对待。
特许经营者向经批准接入主干线的运营公司收取的线路使用费,适用同等核定标准。核定结果每年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共服务义务补贴)
联邦财政设立专项补贴,对承担公共服务义务而亏损的运营公司予以补偿。补贴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 每年度核定一次,以实际开行班次、停站数与客流量为基数;
- 补贴金额不超过亏损额度的 85%,其余部分由运营公司通过改善经营消化;
- 补贴发放与运行图执行率、准点率挂钩,未达标的按比例扣减。
第二十六条(铁路集约化基金)
设立铁路集约化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 中央财政年度拨款,初期每年 1.8 亿蒙德镑;
- 特许经营者缴纳的特许经营费中提留 0.3 个百分点;
- 线路使用费结算中按 0.2% 计提的协调附加费;
- 社会捐助与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用于:全国调度协调中心与票务平台运维、应急装备购置、次干线信号改造补助、老旧车辆更新贴息及公共服务义务补贴的补充。基金管理细则由联邦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七条(联程结算与清算规则)
跨公司联程运输的运费、仓储费与站场使用费,按全国铁路票款清算所规则统一结算。结算周期为 30 日,逾期未支付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度清算结果报送联邦议会交通专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财务信息公开)
以下主体须按年度向联邦铁路监管局报送财务信息,监管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开:
- 线路公司的线路使用费收入与成本构成;
- 运营公司的运营收入、补贴收入与亏损情况;
- 车辆租赁公司的车辆数量、出租率与平均租金;
- 特许经营者的主干线运营收入、特许经营费缴纳情况。
第七章 特许经营与跨境协调¶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关系不受影响)
本法不修改璃蒙铁路公司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特许期限、运营权与赎回安排。特许经营者按协议对主干线实行统一运营,同时依本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履行接入、衔接与容量分配义务。特许经营协议与本法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
第三十条(跨境调度协调法制化)
蒙德全国调度协调中心与璃月调度控制中心之间的跨境运行图衔接、列车交接与应急协调,纳入常态化机制管理。跨境列车在蒙德境内区段的调度指挥权属于蒙德,在璃月境内区段属于璃月,交接站设于归离原站。
第三十一条(技术引进与自主能力)
在尊重既有技术许可安排的前提下,鼓励干线、次干线运营与维护环节提高本地自主能力:
- 维修保养公司承接三级及以下检修,逐步扩大本地检修深度;
- 车辆工业协会组织本地工程师参加动车组检修培训,培养持证检修队伍;
- 新购车辆招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有利于本地维修与配件供应的技术方案。
第八章 联邦铁路监管局¶
第三十二条(设立与组织)
联邦铁路监管局设于蒙德城,隶属联邦交通部,依本法独立行使职权。监管局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由联邦交通部提名、联邦首相任命。监管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铁路企业职务或持有铁路企业股份。
第三十三条(职权)
联邦铁路监管局行使下列职权:
- 核定线路使用费与车辆租赁费参考区间,监督费率执行;
- 受理运行图容量分配、站场共用、车辆调配争议并作出裁定;
- 处理旅客与货主对铁路服务的投诉;
-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实施调查与处罚;
- 每年向联邦议会提交铁路集约化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投诉处理机制)
旅客、货主或企业认为铁路服务违反本法规定的,可向联邦铁路监管局投诉。监管局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必要时组织听证。对监管局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年度报告)
联邦铁路监管局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联邦议会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运行图执行率、准点率、跨区直通列车开行数、统一票务平台售票量、线路使用费与租赁费率变化、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基金使用绩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接入义务的处罚)
线路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线路、停站或供电服务的,由联邦铁路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 万至 200 万蒙德镑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联邦交通部组织替代接入安排。
第三十七条(费率违规的处罚)
线路公司或车辆租赁公司违反核定费率、超区间收费或对同一线路不同运营公司实行差别费率的,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处多收费用 1 至 3 倍罚款。
第三十八条(信息与平台违规的处罚)
运营公司未接入统一票务平台、私自保留限售票额或拒不报送财务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至 100 万蒙德镑罚款,并暂停其运行图容量申请资格最长 6 个月。
第三十九条(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监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作出前,监管局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过渡期)
下列事项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18 个月内完成:
- 全国调度协调中心组建并纳入统一运行图编制;
- 全国统一票务平台建成投运;
- 铁路集约化基金设立并完成首年度预算;
- 各线路公司完成运行图容量公开分配规则报备。
过渡期内,既有运营安排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本法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现行法律。本法关于公平接入与信息共享的规定,不改变《反垄断法》对超大型企业拆分监管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后第 90 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接入协议与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按本法调整的事项由当事人依约定或依监管局裁定办理。
附:立法记录¶
提案与起草¶
TE 2028 年 3 月,蒙德联邦交通部成立铁路改革起草小组,组长由交通部副部长兼任,成员包括线路公司、运营公司、车辆租赁公司代表与蒙德自由大学交通经济学者。起草小组以 TE 2027 年完成的路网效率调查为基础——调查显示,全国跨经济区旅客联运需求年均增长约 7%,但联程票发售量连续三年下降;干线准点率约 82%,次干线约 64%;站场与检修设施重复利用率不足 60%。
草案初稿于 TE 2028 年 9 月完成,共设 44 条。经联合政府两党磋商,工党同意删除「支线强制纳入特许经营」条款,自由党同意保留铁路集约化基金与公共服务义务补贴,草案压缩为 42 条。
下议院审议¶
一读(TE 2028 年 12 月):交通部长向全体议员说明立法背景,无投票,转交通与基础设施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审议(TE 2029 年 1 月至 3 月):15 名委员分五次逐条讨论,形成三项主要修正:
- 自由党安柏提出修正案,将第十七条地役权条款中「可依法强制进入施工」改为「不得无正当理由阻挠施工」,并在补偿争议期间允许按评估价先行施工、差额后补——以 9:6 通过;
- 工党凯亚提出修正案,要求增设第二十六条铁路集约化基金,资金来源含特许经营费提留与线路使用费协调附加费——以 11:4 通过;
- 保守党丽莎提出修正案,增设第十条公共服务义务,要求干线沿线县区站每日每方向客运列车不少于 6 班,并保留雪山旅游线等季节性线路的补贴资格——以 10:5 通过。
二读(TE 2029 年 5 月):包含修正案的文本上会,经 4 天共 26 小时辩论。工党左派议员提出修正案,要求在第二十九条中写入「特许期内中央政府在累计赎回上限内加快推进主干线股权赎回」,以 91:98 被否决——自由党全党和部分保守党议员投了反对票,工党右派芭芭拉亦未支持。作为妥协,三读文本在第二十九条增加「特许经营协议与本法不一致的,以特许经营协议为准」的表述。
三读(TE 2029 年 6 月):经辩论后表决。赞成 141 票,反对 47 票,弃权 12 票。法案通过,进入上议院复核。
上议院复核¶
TE 2029 年 7 月,法案提交上议院。贵族院围绕第十七条线位走廊协调条款展开讨论——部分贵族代表质疑集中签约机制与各领土地管理权限的关系。上议院经协商后未行使否决权,但对第十七条提出两项修改建议:其一,明确集中协调「不改变各领依法享有的土地管理权限」;其二,将补偿标准依据限定为「所在领最近三年土地市场均价与地上附着物评估」。下议院于 8 月以 149:33 接受上议院修改意见。
签署生效¶
TE 2029 年 8 月 12 日,代理团长琴·古恩希尔德签署本法,正式成为联邦法律。按照第四十二条,本法自公布后第 90 日(TE 2029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
实施概况¶
截至 TE 2030 年 6 月:
- 全国调度协调中心已组建,蒙德城、荆夫港、风起地三地调度室并入统一运行图编制;
- 统一票务平台累计发售联程票约 420 万张,跨区直通列车由 12 对增至 21 对;
- 干线准点率提升至约 88%,次干线提升至约 71%;
- 铁路集约化基金首年度支出约 1.2 亿蒙德镑,主要用于次干线信号改造与公共服务义务补贴;
- 荆夫港站冷链货场扩建项目完成立项,纳入五年规划。
《铁路集约化法案》的通过,使蒙德铁路在保持私营产权与特许经营框架的同时,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协调与共享机制。其后续效果与争议,将成为 TE 2030 年秋大选产业政策辩论的组成部分。